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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淡化使用注冊商標顯著區別部分的侵權認定

2018年12月03日11:00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原標題:故意淡化使用注冊商標顯著區別部分的侵權認定

  2013年12月27日,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下稱紐巴倫公司)受讓取得第4236766號“”注冊商標(下稱權利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包括鞋、服裝等。2015年4月10日,紐巴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品折扣“新百倫領跑”櫃台公証購買了3雙運動鞋,涉案商品的鞋盒上面、鞋盒兩側使用有白色斜體“N”及淺白色五角星標識,鞋盒底部使用有黑色斜體“N”及黑色五角星標識﹔鞋商品襯紙上、干燥劑包裝上均使用有斜體“N”及同色五角星標識﹔鞋舌內外兩側、鞋兩側中部、鞋后幫外側、鞋底、鞋吊牌的正反面均使用有斜體“N”及五角星標識,其中五角星標識及斜體“N”與底色同色。紐巴倫公司認為上述商品上使用的斜體“N”及五角星標識與權利商標近似,導致與其產品混淆,侵犯了其對權利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故將上品公司與廣州新百倫領跑鞋業有限公司(下稱新百倫領跑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公開賠禮道歉並消除影響。

  新百倫領跑公司於2015年4月17日經受讓取得第4897840號商標“”(下稱涉案商標一),專用權有效期自201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止,核定使用在鞋、服裝等第25類商品上。第14206628號商標“”(下稱涉案商標二),申請注冊日為2014年3月19日,原商標申請人為新百倫(保定)鞋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5年4月28日轉讓至新百倫領跑公司,指定使用在鞋、服裝等第25類商品上,初步審定公告日期為2015年1月27日,現該商標處於商標異議中。2015年1月,上品公司與北京達事達世紀商貿有限公司簽訂聯營合同,約定雙方在“上品草橋店”內開展聯營合作,聯營商品品牌為“新百倫領跑”。紐巴倫公司、新百倫領跑公司均認可上品公司銷售的涉案商品有合法來源,無銷售涉案被訴侵權商品的故意,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且已經停止銷售訴爭侵權商品。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紐巴倫公司對權利商標享有專用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在第25類商品上使用與權利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上品公司所銷售的涉案商品上使用了斜體“N”及五角星標識,且“N”字母筆劃較粗,相比較其背景所使用的五角星圖案及所在商品位置而言,均極為突出﹔五角星顏色為淺色或與相關背景色相同,五角星圖案的辨識度極低。涉案商品上所用斜體“N”及五角星標識與涉案商標一及涉案商標二相比,在五角星大小、分布、個數等方面有所差異,五角星圖案顏色亦存在明顯淡化的使用方式。

  涉案商品所使用的斜體“N”及五角星標識與權利商標構成近似,足以造成混淆,侵犯了紐巴倫公司對權利商標享有的專用權。由於上品公司銷售的涉案商品有合法來源且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因此應當僅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鑒於上品公司已停止銷售涉案商品,故對於紐巴倫公司要求上品公司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再處理。一審法院據此判令新百倫領跑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紐巴倫公司經濟損失25萬元、合理支出5677元,並針對其侵權行為發布聲明以消除影響。

  該案判決后,被告新百倫領跑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該案中,紐巴倫公司對權利商標享有專用權,從權利商標本身的顯著性而言,體現在其進行了藝術化處理的斜體“N”字母之上,表現為斜體、加粗及右下角兩條白色斜杠,從而使其區別於其他商標標識。然而,在使用到鞋商品上時,基於其使用的特定方式,即多突出使用於鞋兩側、鞋舌等部位,對於消費者而言,斜體“N”字母本身仍然存在較強的識別性,構成權利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任何破壞權利商標標識中主要識別部分與商品之間特定聯系,導致混淆的行為,均構成商標侵權。

  上品公司所銷售的涉案商品上使用了斜體“N”及五角星標識,其標識中“N”字母字體或顏色相較五角星圖案及所在商品位置而言,均極為突出,且五角星顏色為淺色或與相關背景色相同,五角星圖案的辨識度極低。因此,從視覺感知而言,消費者在購買涉案商品時,基於涉案商品上使用“N”字母的特定使用方式與其突出性,易將其與紐巴倫公司權利商標產生混淆,從而構成商標侵權。

  該案中,涉案商標一系圖形商標,該商標雖然與權利商標具有相同的“N”字母要素,但涉案商標一中除“N”字母外,同時還有五角星及圓圈等組成要素。而涉案商標二中,五角星顏色雖與斜體“N”字母存在一定差別,但五角星圖案總體仍較為明顯,具有較高的識別度,且該商標處於異議期,尚未核准注冊。從該案兩件涉案商標的構成可以看出,其商標中具有顯著性的部分同時包括了“N”字母及背后的五角星背景圖案。而將兩件涉案商標與新百倫領跑公司實際使用在涉案商品上的斜體“N”及五角星標識相比可以發現,五角星大小及分布存在較大差異,且五角星圖案顏色亦存在有明顯淡化的使用方式。上述使用方式使涉案商品上所用斜體“N”字母更為突出,與權利商標中的主要識別部分字母“N”更為近似。因此,從涉案商品整體來看,新百倫領跑公司改變自身商標標識或淡化使用自身商標標識中具有識別性的部分,向紐巴倫公司持有的注冊商標靠近並混淆商品來源的主觀意圖明顯,其權利沖突抗辯並不能採信。據此,法院最終認定新百倫領跑公司使用涉案標識的行為侵犯了紐巴倫公司對權利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在紐巴倫公司、新百倫領跑公司等企業爭奪“N”字母標識跑鞋市場的混戰中,在多種形式的“N”字商標在第25類鞋商品上已被核准注冊的情況下,各產品生產商更應當嚴格恪守自己的權利界限,規范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合理避讓他人權利范圍。

  (倪端作者單位: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

(責編:戴靖、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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