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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生活垃圾分四类个人违规投放最高罚300元

2019年07月19日15:56    来源:新京报

  海南省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新京报快讯(记者 黄哲程) 今天(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明确,个人若违规投放垃圾,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海南生活垃圾分四类

  条例规定,海南省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其中,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湿垃圾,指家庭、农产品市场、餐饮单位及大型食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肉骨残渣、剩菜剩饭、废弃食物及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湿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湿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干垃圾,指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除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之外的生活废弃物。干垃圾投放至干垃圾收集容器。

  个人违规投放罚款50元-300元

  条例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投放责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单位和个人如出现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湿垃圾未沥干水分后投至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将有害垃圾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私自焚烧生活垃圾;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园林垃圾和废弃农药包装物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等行为,将由市、县、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对生活垃圾分类后续环节或者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除应当承担罚款处罚外,还应当承担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业单位代履行的实际费用,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农村地区每村至少设1座生活垃圾收集点?

  按照条例,居民区、办公区、文教区和宾馆酒店应当分类设置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干垃圾的收集容器。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置湿垃圾专门容器,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原则上应当采用密闭容器存放。

  公共场所、商业楼宇等区域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可回收物容器或者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以设专人分拣打包。

  农村地区每个自然村应当建设1座(含)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点应当采用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和干垃圾的分类方式。

  新京报记者 黄哲程 见习编辑 丁天 校对 李世辉

(责编:王红璐、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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