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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直通网络平台,日常生活遭遇“全民目击”

——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2017年12月19日10:48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 题:摄像头直通网络平台,日常生活遭遇“全民目击”--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白阳熊丰王琦

  不论是在餐厅吃饭还是在健身房锻炼,你的一举一动随时可能被屏幕前的一双双眼睛围观。这不是电影《楚门的世界》里的故事,而是正在发生的现实。

  近日,自媒体平台上一篇关于公共空间网络直播的文章,把网络直播与个人隐私的矛盾推至风口浪尖。健身房中女顾客的形体动作在摄像头下一览无遗,餐厅里就餐的男女因动作亲密被指指点点……当公共空间遭遇“全民目击”,居民的个人隐私谁来保护?

  摄像头直通网络平台,日常生活被直播

  “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不少直播平台都提供摄像头直播服务,内容涵盖街景、旅游景区、生态农业等领域。记者点开一家网站中地址显示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三路52号的直播画面,摄像头正对的饭馆、副食品商店等九家商铺一字排开,行人来往穿梭清晰可见。直播视频分享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目前已有38.9万的浏览量和1800多条评论。

  “感觉有点可怕,每天从这儿路过,我的肖像、生活轨迹可以在网上轻易得到,要掌握某个人的行踪太容易了。”家住附近的市民吴先生在被记者告知这里有一个24小时摄像头正在网上直播后,表示无法接受。

  据悉,此类直播平台大多是基于智能摄像头的用户分享平台,不少直播平台同时销售智能摄像头。给原本为安全而设置的摄像头增添直播功能,成为一些监控设备的卖点。

  “借助直播平台,厂商能抢占智能摄像头市场份额,并增加直播平台的点击量和流量。对参与直播的商家而言,也有吸引客流、增加人气的广告效应。”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说。

  “和主播特意进行表演的网络直播不同,人在无意识下被拍下的画面更真实,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人的‘窥私欲’。”一位网络直播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些生产厂家可能存在以低廉的价格推销摄像头、靠与摄像头相连的网络平台吸引流量的行为,“这样就能把引来的流量导入其他商业产品中去变现。”

  公共空间搞直播,算不算侵权?

  公共空间网络直播相关事件发生后,相关企业摄像头团队发布声明称,其用户协议要求了商家开通直播时需在直播区域以贴纸等方式设置明显提示;此外,平台建立了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每天24小时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那么,商家在直播区域贴了告示、网络平台有协议在先是否就能免责?

  对此,法律界看法不一。有专家表示,隐私权的行使受场所性质限制,商家的视频监控是基于履行作为公共活动组织者的保障义务,明示后就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另一方则认为,并不能把店内贴告示默认为商家与顾客达成契约。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施杰表示,商家的监控摄像头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有限使用,而非提供给受众不特定的网络平台。

  “民法总则明确,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以公民的肖像权作为盈利工具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即使没有盈利行为,如果直播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形象、名誉、隐私等方面的损害,也要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播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世刚说。

  根据侵权责任法,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直播平台和商家未征得顾客同意采集顾客图像信息进行直播,就有可能损害了顾客的利益。顾客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革说。

  尽快确定监管主体加大处罚侵犯个人隐私行为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51亿。据测算,到今年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接近4亿,网络直播不断渗透到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面临着随时暴露的风险。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是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但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也让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专家认为,此次事件暴露出社会对个人信息权保护认识普遍滞后的问题,商家、平台都需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表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公民隐私的电子产品的标准制定,避免侵犯公众隐私。

  施杰表示,网络直播平台目前还存在“九龙治水”的问题,应尽快确定监管主体,畅通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渠道;此外,应尽快就个人信息保护单独立法,将当前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的条款整合成体系。

  “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和问责力度,另一方面,对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要提高违法成本,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两方面加大惩处。”吴革说。

  网络安全法也明确,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参与记者侯文坤)

(责编:李秀梅、胡线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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