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商标之争再起波澜 

“杜康”与“白水杜康”商标界限如何划定?

2018年04月10日13:28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4月10日电 白酒领域持续多年的“杜康”商标之争有了新进展。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白水杜康对洛阳杜康不构成商标侵权。而此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白水杜康在商标使用上侵权。侵权还是不侵权? 

“杜康”商标曾被一家注册,另外两家获许可使用

(2016)豫03民初169号判决书显示,白水杜康认为其作为杜康商标共有人,依法拥有该商标的使用权。“杜康”商标的注册申请和许可协议的签订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据了解,20世纪70年代,河南伊川县、汝阳县和陕西白水县分别建立杜康酒厂。此时商标意识淡漠,直至1980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轻工部、商业部发出“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要求酒的商标应该同名称统一起来,经轻工业部审定,伊川县杜康酒厂于1981年被核准注册第152368 号“杜康”商标。

1983年,伊川县杜康酒厂和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商标许可协议,其中第四条显示:“本协议在伊川杜康酒厂‘杜康牌’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有效”。

1993年,“杜康”商标面临续展,国家工商局召集伊川杜康、白水杜康和汝阳杜康三家进京磋商,最终未达成合意。商标局最终同意白水杜康和汝阳杜康注册带有白水和汝阳字样的“杜康”商标,并给伊川杜康办理续展。1996年商标局核准“白水杜康”商标注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一中行初字第499号判决书中对80年代起双方的争议事实做出了归纳认定,与上述过程一致。《白水县志》中也明确记载:“1996年1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白水杜康’牌杜康酒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号915685。

针对白水杜康是否依旧拥有“杜康”商标的使用权益问题,专家表示,二者签订许可协议之时,《商标法》已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因此1983年签订的许可协议已经终止。特别是在“白水杜康”及图商标注册后,“白水杜康”和“杜康”是两个独立的注册商标,其对“杜康”商标不享有权益。

突出“杜康”弱化“白水”的方式成争议焦点

在发展过程中,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整合成洛阳杜康。2012年伊川杜康申请的新“杜康”商标被核准注册,而白水杜康在2013年申请的12634998号“白水杜康”(“白水”二字在左、竖向排列,字体较小,“杜康”二字在右、横向排列,字体较大)商标因与伊川杜康在先注册的“杜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

据悉,白水杜康在后来的实际生产过程中,把“白水”与“杜康”拆分,去掉圆环,将“白水”标注的非常小,将“杜康”字样突出出来。

(2017)陕0113民初10320号判决书中,白水杜康答辩称,白水杜康横排使用“杜康”二字,有在先使用权利,不存在侵权。任何一家无权独享“杜康”二字,小白水大杜康是其注册的应然状态,不应当使用现有的商标法通过诉讼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专家认为,白水杜康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杜康”弱化“白水”的行为系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2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案不同判,法院各有说法

2016年,洛阳杜康公司诉白水杜康公司以及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显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被控侵权的商品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白水”二字很小,容易导致消费者将“白水杜康”与“杜康”混淆误认,因此判定白水杜康对洛阳杜康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立即停产及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并赔偿洛阳杜康经济损失1500万元。

2018年初,洛阳杜康公司与白水杜康公司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对二者商标进行比对之后,认为已构成近似。(2017)陕0113民初10320号判决书显示,由于存在历史渊源,商标法颁布以后,陕西、河南两地生产杜康酒的公司应当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以避免消费者混淆,但是白水杜康的做法已经与洛阳杜康现在使用的商标混同,可以认定侵权。判定陕西省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省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1次以消除对洛阳杜康公司的影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杜康”商标侵权纠纷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洛阳杜康公司主体是否适格,被告白水杜康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侵权成立,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而2017年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的审理上聚焦于“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该院认为,杜康系列商标承载的商誉与白水杜康被许可使用152368号商标期间的贡献不可分割,“白水杜康”作为商品名称的使用方式具有统一的特征,故而白水杜康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主观上为善意。而在客观上,以“白水杜康”为核心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消费者形成稳定认知,仅以“杜康”和“白水”文字大小不一便构成侵害商标权的主张不能成立。由此驳回原告洛阳杜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同案不同判,洛阳杜康公司表示“天津一中院一审判决偏离了被诉侵权行为,原白水杜康酒厂曾经获得许可使用‘杜康’商标、第915685号‘白水杜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及其知名度的事实不应当成为白水杜康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而被免责的理由,国家商标局也认定了上述样式的“白水杜康”四字与我公司“杜康”商标近似并驳回不予注册,一审判决不但未对“杜康”商标和“白水杜康”商标之间的界限进行划定,还试图模糊二者之间界限,不但牺牲了商标权利人权利,也牺牲了消费者利益,直接与商标法、商标的区别区分功能相冲突和违背。”

2018年3月12日,洛阳杜康公司不服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编:李秀梅、胡线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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