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15日16:25 来源:中国报业
1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根据商品性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从原先的四大类补充为七类;办法还规定了商品完好的一般性标准和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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