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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全面提速

2017年01月22日16:47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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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语

  从国家发改委查处的别嘌醇片、艾司唑仑等基础临床药物垄断协议案件,到我国首例医疗器械反垄断罚单;从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重庆工商局查处的西南制药二厂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到上海市物价局对施乐辉医用产品国际贸易公司价格垄断协议的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我国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以从药物到医疗器械、从中央到地方、从年头到年尾的横扫态势,宣告我国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全面提速。

  在各项执法行动频频出击的同时,也揭示出我国医药行业反垄断背后存在的多种深层次问题。医药价格垄断中,原料药一家独大的局面如何破解?医药监管体系与反垄断执法体系如何有效衔接配合?医药领域垄断行为的审查判断及处罚标准如何确定?围绕相关话题,近日,在由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医药行业反垄断问题学术研讨会”上,来自执法前沿、学术研究领域的诸多反垄断权威人士齐聚一堂,对医药行业反垄断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本报特此推出系列报道,以飨读者。

                                                                                                                                                                                                                                                     □ 法制网记者 万静

  自2008年8月实施反垄断法以来,一些涉及民生的行业一直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点关注领域,但医疗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却鲜有案例披露出来。这种状况近两年开始发生改变。

  别嘌醇行业5企业价格垄断受罚

  2016年2月初,国家发改委对外披露,决定对重庆青阳、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商丘华杰等5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399.54万元。别嘌醇片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并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低价药目录,在临床上广泛使用。

  据悉,从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重庆青阳及其关联销售公司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及其别嘌醇片独家经销企业商丘华杰,先后四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协商统一上涨别嘌醇片价格;分割销售市场,三方协商划分了销售区域;约定招投标工作。三方必须在划定区域内进行招投标,不得到其他区域投标或议价。对此,国家发改委认定,上述药企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严重排除、限制了别嘌醇片市场的竞争。

  事实上,此案并非别嘌醇医药行业首次受到反垄断执法处罚。2015年12月下旬,国家工商总局就授权重庆工商局,以青阳药业对别嘌醇原料药需求者实施了拒绝交易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的行为,对重庆青阳药业开出43.9万元的罚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教授分析指出,医药行业领域直接涉及到人身生命安危,对该领域实施垄断行为,性质非常恶劣。随着别嘌醇再次成为反垄断执法处罚的对象,并且给出高达8%的处罚比例,彰显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及民生和生命安全的医药领域,重拳规制的执法态度。

  医药领域首例联合抵制案例曝光

  2016年7月底,发改委再次重拳出击医药行业,公布了对华中药业公司、山东信谊制药公司和常州四药制药公司等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艾司唑仑原料药、片剂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260余万元。

  艾司唑仑具有镇静、催眠和抗焦虑疗效,是国家严格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艾司唑仑片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神经系统用药,同时列入国家低价药目录。中国对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准入和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的企业只有4家,实际在产的只有上述3家,它们同时也是艾司唑仑片的生产厂家。

  知名反垄断法从业律师魏士廪认为,本案涉及的3家企业存在价格协同行为,对艾司唑仑片剂集体涨价形成默契。这也是执法机构查办的已公开的医药领域反垄断案件的第一起联合抵制交易案。从医药行业查处的案件来看,某一类稀缺的药品原料或药品更容易出现共谋行为,该共谋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从联合抵制到价格协同,从货源供应的控制到最终实施涨价获利,最近两年查处的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基本都具有该特点。

美敦力成医械领域反垄断首案

  2016年12月7日,国家发改委通报了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医疗器械价格垄断案。以美敦力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心脏血管、恢复性疗法和糖尿病业务领域医疗器械产品价格垄断协议为由,对其开出1.185亿元罚单。这是我国首例医疗器械领域反垄断执法案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王晓晔认为,由于国产设备在产品质量等方面与“洋品牌”存在着一定差距,另一方面,进口医疗器械销售暗藏高利润高回扣的“潜规则”,导致国内高端医疗器械市场被外资垄断。据有关数据显示,长期以来,国内高端医疗器械以进口为主,70%的国内市场被国外企业占据。医疗器械购置费、维护费居高不下,直接导致医疗成本不断攀升,加剧了“看病贵”问题。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物价局又对施乐辉医用产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一级经销商达成并实施的垄断协议,在转售商品时执行设定价格,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约74万余元。

  处罚比例高医药反垄断力度加大

  据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勇介绍,通过分析梳理近年来披露的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案例可以发现,该领域的反垄断案件多数处罚比例都比较高,罚款金额占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比例在2.5%到8%之间不等。

  在首个对外披露的此类案例中,就已经反映出这个特点。2011年11月14日国家发改委对外披露,山东潍坊顺通医药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公司,非法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导致相关制药企业停产。为此,发改委对前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87.7万元,对后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5.26万元。据媒体披露,当时顺通非法所得37.7万元,但是罚款650万元,华新很小的公司,没收5.26万元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

  此后,重罚就成为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的特点。2016年年初,当别嘌醇片再次成为反垄断执法处罚的对象,发改委对于涉案企业就开出高达8%的处罚比例;7月,在发改委对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常州四药等3家公司的艾司唑仑原料药、片剂垄断协议案中,华中药业的处罚比例就高达7%;12月底,在上海市物价局对施乐辉医用产品垄断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罚比例也高达6%。

  邓勇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述案例几乎都是按照较重处罚比例开出的反垄断罚单,这彰显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及民生和生命安全的医药领域,重拳规制的执法态度。

(责编:李金霞、胡线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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