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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搜索"规定" 付费搜索正式入法尚属世界首次

2016年06月27日10:4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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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5日,国家网信办对外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规定》的出台,必将成为我国新时代网络搜索服务法治化的里程碑,为即将到来的互联网+产业革命准备好法治基础。不过,他同时也指出,从《规定》本身看,商业搜索服务并未被直接定性为广告。这与“5·9”调查组调查结论和整改意见是一致的。付费搜索到底是否属于广告,最终还是要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定论。

  治理思路由他律向自律转变

  朱巍称,新规实现了多个突破性的首次。

  《规定》第4条首次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写进了搜索服务法律文件之中。“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治理思路的转变,由他律为主,逐渐转变为以行业自律为主。”他说。

  朱巍指出,自律并非与法治相违背,“法律是最低等级的道德”,自律更多的是道德层面和社会责任层面的意义,行业组织的自律是比较法律底线更高的标准。这不仅是网络管理者对我国互联网法治的期待,而且也是对搜索信息服务者更好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要求。

  首次将搜索服务法定义务类型化

  《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都从几个方面分别阐述了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法定责任,朱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是我国首次将搜索服务提供行为法定义务的类型化,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比如,在平台审查与报告义务方面,《规定》第8条明确了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违法信息时,应该采取三步措施:1.停止搜索结果服务;2.保存有关记录;3.及时报告。

  朱巍指出,这里讲的“发现”,既包括平台技术、人工、大数据等自我监控措施,也包括公众监督和举报的内容,还包括有关权利人通知的内容。

  特殊领域搜索应突出权威消息源

  而在《规定》第10条中,则是明确了搜索服务结果的展现责任,包括基本原则和底线两方面内容。

  “尽管现有法律并不排斥搜索服务的部分商业性,但究其根本,搜索服务的公共信息服务性质还是非常明显,搜索结果的客观与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网民公众的知情权,也关系到其他被抓取者的表达权与传播权利,因此,公平和客观就应成为搜索的基本原则。”他说。

  值得注意的是,“权威”作为原则之一,更多指的是一些特殊领域。“在传播法中,对待这类事关重大的搜索,应突出‘权威消息源’的作用,要符合其他法律规定。例如,搜索中的医疗类信息,都应准确核实,避免‘魏则西’事件的再次上演。”朱巍强调说。

  商业搜索并未被直接定性为广告

  更加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第11条将付费搜索正式入法,这在世界传播法中尚属首次。在朱巍看来,这是在充分总结国内外相关判例和比较法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互联网搜索服务趋势作出的科学规定。

  “必须强调的是,仅从《规定》本身来看,商业搜索服务并未被直接定性为广告。”朱巍指出,这与今年5月9日,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对百度公司“进驻式”调查结论和整改要求精神是一致的。

  对此,朱巍称,调查组将付费搜索法律性质定性为“商业推广服务”,是因为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定义,现行广告法无法将其有效涵盖在内,在立法层面出现了对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出现了“立法性空白”。

  “而《规定》作为法律规章,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无法对广告法作出进一步解释。对于付费搜索服务是否属于广告的定性,业内都在寄望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后能给出答案。”朱巍透露说。

  尽管《规定》并未排斥商业搜索服务,但对付费搜索中平台应尽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1.查验客户资质;2.明确付费页面比例;3.醒目的方式区分自然搜索与付费搜索信息;4.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以显著标示。

  朱巍建议,《规定》的落实应结合“5·9”联合调查结论一并实施,该结论适用所有网络搜索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一,全面整改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业推广服务,明确审查责任范畴;第二,改变竞价排名机制,不能“仅以给钱多少作为排名标准”;第三,建立完善平台先行赔付的制度。(记者余瀛波)

(责编:陈永和、胡线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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