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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业协会章程
(草案)

2015年09月01日17:09    来源:中国报协网

中国报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NEWSPAPERASSOCIATION,缩写:CN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依法设立的报社、报业集团和与报业经营管理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开展业务;积极发挥报业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报纸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树立良好职业道德;服务报业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和推进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体制机制的改革;加强与报业相关行业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协作;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需要,服务好党的新闻宣传方针,发挥社会组织应有的综合协调作用;坚持“大团结,议大事,办实事,促发展”的工作方针。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开展对全行业情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协助并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报纸行业发展规划、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与报业相关的经营、技术、质量等行业标准以及其他交办事项;向党和政府反映报业的意见和诉求,协助解决报业生存发展中的问题;对有关新闻纸产供销、报业专用设备材料、广告、发行、印刷、产业经营以及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等遇到的问题,加强协调和交流;在新的形势下,支持报业多元发展、跨界经营。

  (二)关注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发展,推动报业技术进步,推进报业与新兴媒体的融合,促进报业向数字化转型,建设新型报业。

  (三)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社会效益第一的前提下,既要组织报纸发行、广告、印刷等传统经营手段方面的交流、协作,又要积极推动业内在与新兴媒体融合过程中的探索与交流;为各报社提供信息、法律、咨询、公关等方面的服务,帮助报社改善经营管理,推动报业经济的科学发展,为办报、发展新兴媒体打好坚实的经济基础。

  (四)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促进报业与报业新兴媒体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促进全行业的公平竞争与共同发展。

  (五)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定行规、行约,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

  (六)总结经验,推介典型,按照规定,经批准,在会员单位内部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七)组织行业内的技能及文艺、体育活动,开展行业内展览展示活动。

  (八)培训报社新型技术与管理人才,提高报业技术与管理、学术研究水平,提高管理队伍素质。

  (九)促进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同行之间的交往,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学术交流;开展与国外同行的友好往来,进行经营、技术和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促进经济技术合作。

  (十)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走转改”活动。承办党和政府主管部门、本行业会员和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一)协调会员与会员,以及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拓展报业生存空间。

  (十二)依法承担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报社、报业集团、由传统报业衍生的新兴媒体及与报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相关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协,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对于与报业关系密切、又热心支持中国报业或中国报协各项事业的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且热心协会工作;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有一定代表性;

  (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较好的行业诚信和自律精神。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先做基本审核之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秘书长在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行使相关职权。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公开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编:崔盼盼、胡线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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