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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浙江“醉駕”新規看依法科學施刑

2019年10月30日15:42    來源:民生周刊

  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印發了《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浙高法〔2019〕151號,以下簡稱《紀要》),對新形勢下如何依法有效治理“醉駕”進行了創新探索,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

  該紀要核心要點如下:(一)規定了血液酒精濃度為100mg/100ml以下的,公安機關可自行處理。(二)明確規定了8種不得緩刑的醉駕情節。(三)醉酒駕駛汽車,無所列8種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認罪悔罪,且無所列8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四)規定了緩刑、不起訴或者免刑、不移送審查起訴的具體適用條件。這些新思路、新舉措,突出對犯罪行為進行具體區分,對於嚴重的犯罪行為從嚴打擊,對於輕微犯罪行為從寬處理,體現了罪刑相當、罰當其罪、科學施刑的刑罰要求,彰顯了法治精神,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示范意義。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就是說法律的懲罰要符合社會現實形勢的需要,輕重合宜﹔一味重責、重典,是為“惡法”。“醉駕入刑”已長達7年有余,雖然獲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是由於存在著定罪和量刑“一刀切”的情況,近年來使得“醉駕”案件數量躍居我國刑事犯罪案件第一,“醉駕”的違法成本過大和認罪認罰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寬嚴相濟的原則相矛盾的現象越來越突出。是否一旦有了醉駕的行為就需要被刑事立案起訴,以及量刑的幅度如何裁定,都值得引人深思。

  一、“醉駕入刑”的來源

  “醉駕入刑”第一案為“孫偉銘醉駕案”,被告孫偉銘於2008年12月14日中午飲酒,並於下午五點左右先后與4輛機動車撞擊,造成了嚴重傷亡后果。孫偉銘案的判決結果在法學界引發醉駕入刑的大討論。此案及同類案件同時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了響應民意,同時遏制“醉駕”引起交通事故的情況繼續惡化,全國人大常委於2011年將“醉駕”納入了刑法處罰的范圍,隻要達到了“醉駕”標准,一律按照刑事犯罪立案。誠然,“醉駕入刑”后,“醉駕”的情況稍有緩和。但是據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醉駕入刑”后,由“酒駕”“醉駕”引起的交通事故數量雖然呈現出了下降趨勢,總數仍然居高不下,現狀令人擔憂。僅僅在2019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酒駕”“醉駕”90.1萬起,其中“醉駕”17.7萬起。與此同時,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數據,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排在第一位。由此可見,醉“醉駕入刑”雖然起到了一定遏制酒后駕駛的情況,但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二、“醉駕入刑”所帶來的影響

  根據筆者對於江蘇蘇州“醉駕”案例的調研,極大部分的“醉駕”案件,“醉駕”者在被交警檢測出血液酒精濃度大80mg/100ml時,即使情節輕微,尚未造成任何嚴重后果,並且大都主動配合警方檢查,認罪認罰態度良好,但大多數都被公安機關以“醉駕”為由立案,並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處以在1∼6個月內拘役刑期。蘇州地區法院針對“醉駕”的量刑少有緩刑、不訴。但是因為國內尚無統一的量刑標准,全國各地針對“醉駕”的量刑輕重以及是否適用緩刑、不訴,都存在著不同的情形。因此,在全國大面積范圍內開始出現了“醉駕”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也極大的損害了司法公信力。“醉駕入刑”“一刀切”的立法和執法模式,在執行初期得到了較好的社會治理效果,但是隨著執行時間的推移,其弊端逐漸顯露出來。

  從“醉駕”的量刑幅度來看,其最高刑為6個月拘役,可適用緩刑。雖說這是一種很輕的刑罰處罰,但都是一律按照刑事犯罪來處理,對個體或者家庭產生太大的影響,代價極大。首先犯罪記錄進入個人檔案,影響“醉駕”者的一生甚至子女入學工作,也就是所謂的留下了“案底”﹔其次對於國家公職人員、律師、教師等職業群體來說,情節輕微的“醉駕入刑”,使他們一生毀於一旦,沒有任何可以改正的機會,從而影響了多少人的前途命運﹔對個體和家庭的影響如此之大,即使“醉駕”者已為其行為承擔了法律責任,但是仍然無法回避犯罪記錄跟隨其一生,其必然會影響到家庭的穩固,長久來看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穩定性。

  三、“醉駕入刑”的必要性反思

  浙江省政法機關出台的《紀要》體現出了一種司法人文精神,這正是值得各地政法機關認真思考和學習的。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除了要觀察客觀條件,還要觀察他的主觀惡意大小。絕大部分“醉駕”者,其行為雖然構成了“醉駕”,但是大多數主觀上並沒有犯罪的故意,大都認罪態度良好,積極配合警方臨檢,也沒有造成傷亡事故等嚴重后果。同時,也有不少“醉駕”者,個人身體素質差異,其雖然血液中酒精濃度已達到了80mg/100ml的入罪標准,但是對於其本人而言,可能並未造成任何“醉酒”的表現,其意識和行為仍然同正常人無異,如果其認罪態度良好,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那麼直接“一刀切”的將其定罪為危險駕駛罪並判處拘役,是否過於草率呢?畢竟這樣的代價對於個體來說影響是一生的。當然,我們要說明的是,不是入刑不對,而是要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但書”的精神,根據實際情況和時代發展酌情處理。

  2019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大檢察官在北京大學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為主題作專題講座時,回答服務大局的理念會不會影響司法公正問題指出:大局是國家的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這是大局,就要服務。比方說,民營企業在當前經濟下行的壓力下,在經濟上犯罪,是該捕就捕、該訴就訴、該判實刑就判實刑,還是有個司法政策作調節呢?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可判實刑可判緩刑的判個緩刑好不好?我們認為是非常需要的。大檢察官雖說的是民營企業,但是其司法調節的刑訴思想在醉駕入刑問題上應該是適用的。

  刑罰是對人身權利最嚴厲的剝奪,而刑事檢察辦案直接關乎“別人的人生”。近期,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劉華檢察長對全省刑訴檢察官說:“我們要講情懷,既做犯罪的追訴者,又做無辜的保護者,更要爭當法律意識和法治進步的引領者。”這也充分說明了劉華檢察長的司法人文情懷,她要求檢察官通過自己的履職,發揮在司法政策、法治觀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的引領作用。寬嚴相濟、科學施刑的正確法治觀念正是檢察官應該具備的基本人文素養。

  “醉駕”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也一律入刑,本質上就是一種輕罪重罰。社會上目前也有一種擔憂,如果積極配合檢查被抓后還要入刑,有些人以后可能就不再配合,而是可能會產生逃避、沖卡、甚至各種辦法來逃脫執法,由此而產生的后果或許更為嚴重。本質上刑法作為採取國家強制力來調整法律關系的部門法,應當放在最后一個層次來適用,“醉駕”的懲罰也可以通過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法規以及修正有關細則來予以規制。

  四、“醉駕入刑”的完善及對策

  我們不能否認“醉駕入刑”以后所取得的效果,那就是由於“醉駕入刑”以后,因“醉駕”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和受傷人數都有了一定比例的下降,但是危險駕駛案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佔的比重卻逐年增長,使得中國人的犯罪率大大提高,也引起了高層的重視和關注。筆者在此提供幾個解決思路:

  (一)完善預防和查處機制。可以通過網絡信息手段做到對駕駛員的信息預防提醒,與網絡宣傳和信息部門合作,加大宣傳警示力度,同時在各種餐飲娛樂場所加大警示力度。也可以通過微信、短信通過交管部門大數據點對點的對駕駛員進行提示提醒,做到將“醉駕”遏制在萌芽狀態﹔同時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畢竟“醉駕入刑”不是目的,預防“醉駕”才是根本。

  (二)給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醉駕入刑”存在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並不意味著所有“醉駕”都需要運用“刑法”來進行處罰。此時就需要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運用起自己的自由裁量權。正如浙江省《紀要》中陳述的那樣,在一定幅度和情形以內,給予原諒和司法救濟的空間,這樣既保証了司法的權威性,又防止“一刀切”的局面。

  (三)定罪量刑時應當受到寬嚴相濟形勢政策的影響。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要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也多次指出:“要完善立法規劃,突出立法重點,堅持立改廢並舉,提高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和程序,擴大公眾有序參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使法律准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更好協調利益關系,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在我國這樣一個酒文化歷史悠久的國家,隨著機動車在國民生活中益普及,醉酒駕車現象也日益增多,涉駕法律已涉及了廣大群體的切身利益感受。為遵循刑法寬嚴相濟的原則,踐行習近平總書記的法治思想,正如浙江省出台的該份《紀要》所述,對於那些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醉駕”初犯,各地政法機關是否可以參照浙江出台統一的細則。

  五、一點思考

  顯然,近年來的情況表明,刑罰並沒有讓貪杯者警醒,“醉駕入刑”“一刀切”也沒有很好地發揮我們事先預想的作用。甚至可以從某個角度來說,“醉駕入刑”只是增加了社會上犯罪人的數量。再從立法效果上看,刑法講究罪刑責相適應,如果一個社會危險性較小的犯罪行為,長期受到很重的刑罰處罰,也勢必會引起民眾的不滿。前面說過,“醉駕”刑事處罰屬於刑事犯罪,從此對於個體而言就會有犯罪前科記錄,這也對幾十萬人甚至幾十萬個家庭產生了不可逆轉的影響,對社會也增加了更多不穩定的因素。筆者認為,“醉駕入刑”的根本目的是在於防治,在於震懾犯罪,而不是使人成為罪犯。在對“醉駕”行為進行定罪和量刑時,一定要遵循刑事寬嚴相濟和以人為本的原則,酌定處理,科學施刑,最大程度的減少社會對立面,維護社會穩定性。

  “刑罰與其嚴厲,不如緩和。”總體上筆者是支持“醉駕入刑”的,但在處罰執法方式上建議總結、借鑒浙江出台的該份《紀要》的經驗做法,切實做到依法施刑、科學施刑,讓良法善治成為人們的日常自覺。

  (馬樹立 彭波)

(責編:金春妮、戴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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