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4月12日15:4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本報北京4月11日電(記者 李紅梅) 4月11日,國家醫保局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對醫保基金監管機構、形式、內容、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在監管方式中引入信用管理,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征求意見稿提出,將實行聯合監管,可以聘請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審計或協助調查。在監管方式上引入信用管理、信息報告、飛行檢查、智能監控、舉報獎勵等辦法。開展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滿意度調查、引入第三方評估、聘請社會監督員、加強定點醫藥機構行業自律等方式,鼓勵社會各方參與醫療保障監督。
按照該征求意見稿,欺詐騙保違法違規行為不僅面臨解除服務協議、罰款、解除醫(藥)師服務資格、吊銷執業(經營)許可証、追究刑事責任,還將可能被列入社會信用“黑名單”,進行聯合懲戒,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征求意見稿提出,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公開曝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等懲戒措施。“對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主體,將有關信息上傳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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