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商標之爭再起波瀾 

“杜康”與“白水杜康”商標界限如何劃定?

2018年04月10日13:28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4月10日電 白酒領域持續多年的“杜康”商標之爭有了新進展。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白水杜康對洛陽杜康不構成商標侵權。而此前,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與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分別判決白水杜康在商標使用上侵權。侵權還是不侵權? 

“杜康”商標曾被一家注冊,另外兩家獲許可使用

(2016)豫03民初169號判決書顯示,白水杜康認為其作為杜康商標共有人,依法擁有該商標的使用權。“杜康”商標的注冊申請和許可協議的簽訂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

據了解,20世紀70年代,河南伊川縣、汝陽縣和陝西白水縣分別建立杜康酒廠。此時商標意識淡漠,直至1980 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輕工部、商業部發出“關於改進酒類商品、商標的聯合通知”,要求酒的商標應該同名稱統一起來,經輕工業部審定,伊川縣杜康酒廠於1981年被核准注冊第152368 號“杜康”商標。

1983年,伊川縣杜康酒廠和白水縣杜康酒廠簽訂商標許可協議,其中第四條顯示:“本協議在伊川杜康酒廠‘杜康牌’商標注冊有效期內有效”。

1993年,“杜康”商標面臨續展,國家工商局召集伊川杜康、白水杜康和汝陽杜康三家進京磋商,最終未達成合意。商標局最終同意白水杜康和汝陽杜康注冊帶有白水和汝陽字樣的“杜康”商標,並給伊川杜康辦理續展。1996年商標局核准“白水杜康”商標注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09)一中行初字第499號判決書中對80年代起雙方的爭議事實做出了歸納認定,與上述過程一致。《白水縣志》中也明確記載:“1996年12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白水杜康’牌杜康酒商標注冊証書,注冊號915685。

針對白水杜康是否依舊擁有“杜康”商標的使用權益問題,專家表示,二者簽訂許可協議之時,《商標法》已經實施,其中明確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因此1983年簽訂的許可協議已經終止。特別是在“白水杜康”及圖商標注冊后,“白水杜康”和“杜康”是兩個獨立的注冊商標,其對“杜康”商標不享有權益。

突出“杜康”弱化“白水”的方式成爭議焦點

在發展過程中,伊川杜康和汝陽杜康整合成洛陽杜康。2012年伊川杜康申請的新“杜康”商標被核准注冊,而白水杜康在2013年申請的12634998號“白水杜康”(“白水”二字在左、豎向排列,字體較小,“杜康”二字在右、橫向排列,字體較大)商標因與伊川杜康在先注冊的“杜康”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局決定不予注冊。

據悉,白水杜康在后來的實際生產過程中,把“白水”與“杜康”拆分,去掉圓環,將“白水”標注的非常小,將“杜康”字樣突出出來。

(2017)陝0113民初10320號判決書中,白水杜康答辯稱,白水杜康橫排使用“杜康”二字,有在先使用權利,不存在侵權。任何一家無權獨享“杜康”二字,小白水大杜康是其注冊的應然狀態,不應當使用現有的商標法通過訴訟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專家認為,白水杜康未經許可,在其生產的包裝裝潢上突出使用“杜康”弱化“白水”的行為系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根據《商標法》第57條第2款,“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同案不同判,法院各有說法

2016年,洛陽杜康公司訴白水杜康公司以及洛陽市洛龍區國燦百貨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在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判決書顯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被控侵權的商品並沒有將“白水杜康”四個字作為一個整體使用,“杜康”兩字和“白水”兩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白水”二字很小,容易導致消費者將“白水杜康”與“杜康”混淆誤認,因此判定白水杜康對洛陽杜康第9718165號注冊商標構成侵權,立即停產及銷售相關侵權產品並賠償洛陽杜康經濟損失1500萬元。

2018年初,洛陽杜康公司與白水杜康公司在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對簿公堂。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在對二者商標進行比對之后,認為已構成近似。(2017)陝0113民初10320號判決書顯示,由於存在歷史淵源,商標法頒布以后,陝西、河南兩地生產杜康酒的公司應當採取各種合理措施以避免消費者混淆,但是白水杜康的做法已經與洛陽杜康現在使用的商標混同,可以認定侵權。判定陝西省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在陝西省省級以上報紙刊登《公告》1次以消除對洛陽杜康公司的影響。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與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認為“杜康”商標侵權糾紛案的焦點在於:原告洛陽杜康公司主體是否適格,被告白水杜康公司是否構成侵權,如果侵權成立,如何承擔法律責任。而2017年天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此案的審理上聚焦於“判斷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該院認為,杜康系列商標承載的商譽與白水杜康被許可使用152368號商標期間的貢獻不可分割,“白水杜康”作為商品名稱的使用方式具有統一的特征,故而白水杜康公司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主觀上為善意。而在客觀上,以“白水杜康”為核心的注冊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消費者形成穩定認知,僅以“杜康”和“白水”文字大小不一便構成侵害商標權的主張不能成立。由此駁回原告洛陽杜康公司的訴訟請求。

對於同案不同判,洛陽杜康公司表示“天津一中院一審判決偏離了被訴侵權行為,原白水杜康酒廠曾經獲得許可使用‘杜康’商標、第915685號‘白水杜康’商標獲得核准注冊及其知名度的事實不應當成為白水杜康公司實施侵權行為而被免責的理由,國家商標局也認定了上述樣式的“白水杜康”四字與我公司“杜康”商標近似並駁回不予注冊,一審判決不但未對“杜康”商標和“白水杜康”商標之間的界限進行劃定,還試圖模糊二者之間界限,不但犧牲了商標權利人權利,也犧牲了消費者利益,直接與商標法、商標的區別區分功能相沖突和違背。”

2018年3月12日,洛陽杜康公司不服判決,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責編:李秀梅、胡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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