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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報:毆打記者應以"妨礙公務"論處

朱忠保

2017年12月11日09:52    

原標題:毆打記者應以“妨礙公務”論處

  12月7日,陝西周至縣政府網站發布消息,經中共周至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黨委研究,免去李新房同志周至縣人民醫院院長職務。此前,周至警方通報,李新房及其他11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拘禁陝西廣播電視台記者被刑事拘留。

  面對記者採訪“天價停尸費”,周至縣人民醫院不是積極配合,而是採取粗暴手段極力阻撓,醫院副院長等人竟然毆打記者並將其關到太平間。打人者為何如此囂張?隻有依法嚴懲毆打和非法拘禁記者的凶手,才能維護黨紀國法的權威與尊嚴不受侵犯,才能維護新聞記者依法依規享有新聞採訪的權利。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不能允許任何人明目張膽阻撓新聞記者採訪報道,阻撓正常的輿論監督。周至縣人民醫院副院長、辦公室副主任和保衛科副科長等人非法阻礙記者採訪,並對記者實施非法拘禁,觸犯了黨紀國法,必須依法予以嚴懲。隻有嚴肅黨紀國法,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才能依法保障新聞媒體作為黨和人民的喉舌,更好地為黨和人民服務。

  毆打記者的事件不是第一次出現了,能夠嚴厲懲處施暴者和施暴主謀的例子卻不多見,如果以往那些非法阻撓記者正常採訪、暴力毆打記者的不法分子都受到了嚴懲,現在還會有幾人敢對記者動粗?毆打記者的處罰成本過低,使得有些人在毆打記者時有恃無恐,甚至變本加厲。記者的正當採訪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鐵肩擔道義、辣手寫文章”是記者職業的本能,假如記者的採訪動輒被非法阻撓,記者的人身安全屢屢受到威脅,“鐵肩”都被打了,如何“擔道義”?

  新聞記者的採訪報道權為法律所賦予,記者的新聞採訪行為受法律保護,阻撓採訪、毆打記者是公然挑戰法律,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新聞媒體雖然不是國家權力機關,但採訪報道權一定程度上具有“公權力”的特征,在民主機制和法治社會中,新聞媒體代表公眾行使知情權、監督權,對緩解社會沖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某種意義上說,新聞媒體的採訪報道也是在行使公共職能,記者履行職責也是在執行“公務”,因此,對非法阻撓記者採訪報道,甚至對履行採訪報道職責的記者施暴的行為,應當以“妨礙公務”論處。周至縣人民醫院毆打記者並將記者關進太平間,這是侵害記者採訪權的惡性行為,不能按普通的治安案件來處理,對實施暴力行為的人員理當嚴懲不貸。

(責編:董碩、胡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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